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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

发布人:就业部    发布时间:2017-03-07    访问量:2089

各分院:

根据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》(浙人社发〔201724号),为更好地开展2017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发放对象和标准

(一)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、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:

1.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;

2.孤儿;

3.持证残疾人;

4.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(不含生源地信用贷款)。

升学、出国、应征入伍、参加基层服务项目、定向培养以及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。

(二)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1500/人。

二、申请发放程序

(一)毕业生自愿申请。310日至325日,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登录“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”(以下简称“网上办事大厅”,网址: http://www.zjjy.gov.cn/)注册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。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、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核对,核对通过者免予上传证明材料。

其他申请者需通过“网上办事大厅”上传证明材料:

1.请按要求填写好“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”,尤其在银行账户开户行这一栏明确写明支行和分行名称,如“交通银行杭州高新支行”。

2.网上上传证明材料为:

1)身份证原件正方面,缺一不可;

2)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,需上传低保证(原件)封面、低保证内页基础信息页(如低保证姓名非学生本人的,还需提供学生与低保证姓名关系的证明,如户口本相关材料)、低保年审盖章页(至少要有近一个季度的盖章时间,如20173月),若无法提供低保年审盖章页的,请提供低保发放的银行清单(需盖章)或低保发放的存折封面、基础信息内页、最近低保发放记录;

3)孤儿、持证残疾人:必须提供学生本人的孤儿证、残疾人证(原件)的封面、基础信息内页(有章页)。

4)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(不含生源地信用贷款):请上传在校期间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封页、合同内页中含贷款时间、学校公章的内页。

(二)学校初审、公示。313日至43, 各高校通过“网上办事大厅”进行初审。对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申请人,学校仅需核对毕业生个人信息,无需收取纸质材料和公示。对其余申请人,学校要严格审查资格,将人员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网上预审核,并通知通过预审核的申请人提交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(附件1)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、相关证明等纸质材料,一式三份;学校在查验材料原件并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后,于417日前将所有申请人相关材料、公示原件、求职创业补贴发放一览表(附件2)等纸质材料报送人力社保部门。

(三)审核拨付。55日前,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完成审核,63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。

三、其他事项

(一)要明确告知申请人认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,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补贴款不能发放到账的,后果由申请人自己负责。申请人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,须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档案。

(二)因故无法在55日前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,可于次年与2018届申请者一起向学校提交申请,审核通过后于2018年发放求职创业补贴,未通过则不可再次申请。

(三)请各分院及时汇总申请学生的纸质材料(核对通过的同学仅需提交求职补贴申请表,核对未通过的同学需提交求职补贴申请表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最低生活保障证/证明或孤儿、残疾证/证明等纸质材料,一式3份;国家助学贷款的由学校统一提供名单)于331日前报送学工部(行政楼613室),联系电话:28861399

浙江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

 

学生工作部

201737